进入冬季,各类集体聚餐活动增多,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导致中毒的高发季节,为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一、严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是含乌头碱等多种剧毒生物碱的毒性中药材,将其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列入毒性药品管理,不能当作食品加工、食用。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严禁在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用餐等集体用餐中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禁一切单位或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含自制泡酒)。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二、严防误食醇基燃料中毒。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燃料,因其味道与白酒类同,容易造成误食醇基燃料中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渠道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不要购买、饮用私自勾兑和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应当对其着色警示,并在包装物上粘贴醒目警示标志,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散装白酒混合存放,杜绝误饮误食。饮酒时如发现气味、口感或色泽异常要立即停止饮用,饮酒后如果出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
三、预防集体聚餐(宴席)食物中毒。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应自觉履行备案报告义务。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及其干制品、发芽土豆、四季豆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严禁提供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或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加强对农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在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防因误食引发中毒事件。
四、严防家庭食品安全风险。不采、不买卖、不私自加工、不参与、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如身体确实需要服用乌头类制品,应该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不食用发芽土豆,谨慎食用四季豆(扁豆、刀豆)防止加工不当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工工具、存放容器要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提倡使用公筷公勺。用餐后应做好厨具、餐具的清洁消毒。剩菜剩饭应及时放入冰箱内,冰箱内生、熟食品应分层放置。
来源 |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协会编辑 | 刁静审核 | 倪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