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和公众积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或线索,及时发现、排查与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与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并申请要求获得举报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投诉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授意他人的投诉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投诉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原则:
(一)投诉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投诉举报,对匿名投诉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投诉举报人真实身份,且投诉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投诉举报人分别投诉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投诉举报人;其他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 (三)两人以上联名投诉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投诉举报奖励,奖金由投诉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 (四)同一投诉举报人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罚没款金额的6%,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罚没款金额的4%,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罚没款金额的2%,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1000元、500元、3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七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投诉举报,其奖励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但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投诉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投诉举报人申请投诉举报奖励。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条 投诉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投诉举报有关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投诉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投诉举报人身份、投诉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是指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市食药安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利食药安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