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精神,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领对象、条件、时段及补贴标准
(一)申领对象
利川市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国企关闭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6.失地农民;
7.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8.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
9.残疾人;
10.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
11.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申领条件
上述各类人员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并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7.从失业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登记机构(或就业援助服务机构)无法联系的;
8.不应当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其他情形。
(三)申领时段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时段从2023年7月开始,之前年月不予补报,往后每年依次类推(即2023年7开始发放补贴),如遇“社保缴费周期”时间段调整,发放补贴对应时间随之调整。
(四)补贴标准
固定标准150元/人/月。
二、申领补贴所需资料
首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提供其身份证号、本人名下的社保卡,同时确保本人名下的社保卡金融功能处于激活并正常使用的状态。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身份证号及毕业证书号。
三、申报方式
1.线下申领:利川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2.网上申领: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网址:http://zwfw.hubei.gov.cn/,注册个人账号,在首页定位处选择“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在“部门”处选择“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部门事项”旁搜索栏中输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点击“搜索”,在显示结果页面中点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灵活就业)”或“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点击“在线办理”,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申报。
3.微信公众号申报: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恩施州就业”,点击自助服务—补贴申领—扫描二维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或“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在线办理—去登录—登录后按照提示进行申报。
4.自2023年7月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首次申报,全程畅领”模式,即人员首次申报后,补贴期限内只需按时缴齐社保费,工作人员核实后直接办理补贴直至期满。(2022年7月至2023 年6月已申领社保补贴人员无需申请,后续直接享受)。
四、补贴办法
(一)补贴方式
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申领人员必须先缴纳申领时段的社保费后再申领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执行期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当月计算(灵活就业时间以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的“登记日期”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2.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州内市外户籍在利川市参保的,在户籍所在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贴。为确保正常衔接,若已经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补贴的,可继续在参保地申领补贴直到政策享受完毕。
4.利川市户籍人员在市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符合申领政策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政策认定后可在本市申领。
(二)公示拨付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经申报、审核、公示无异的,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的社保卡账户上。
五、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规范实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市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等要求,规范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做到政策应享尽享、直补快办,不得差别对待城乡劳动者。要强化失业人员后续帮扶,加强动态跟踪管理,落实好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继续按照《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州人社办发〔2017〕65号)相关要求执行。
(二)符合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对象,首次享受需到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三)政策享受期内如发现申领人的就业状态变更、出现其他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等不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条件的情况,自动取消相应时段补贴享受资格,申领人如重新满足补贴申领条件的,需由本人重新进行申请。
(四)与单位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或企业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五)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者取消其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最终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其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请确保补贴申领人社保卡金融功能为激活状态、能够正常使用,同时要保持本人联系电话畅通,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机构的审计、检查、评估等。首次申领后,如有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要主动告知市就业服务中心。
若无其他新政策文件出台,此文件一直延续使用,后续年度不再下发新的社保补贴文件,若有政策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